婚外情与第三者签订的“分手协议”是否有效?

2019-03-14

已婚的老朱与未婚的小蔡2年前相遇,之后小蔡在已知老朱已婚的情况下,俩人好上了。1年后,老朱妻子发现丈夫的婚外情,要求离婚。老朱为了挽回妻子,遂跟小蔡提出分手,当时出于愧疚,签订了一份“分手协议书”,称以后见面小蔡要装成陌生人,老朱就赠送小蔡一辆车,小蔡欣然同意。半年后,老朱生意失败,想起赠送给小蔡的车子,想把它要回来。小蔡不同意,说此协议是在合法、自愿的原则下签订,是有法律效力的。协议书的效力如何,房子最终属于谁?你认为呢?

成都江湖谍者的李律师表示“分手协议”是在意思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签订是无效的?《民法通则》第七条规定: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破坏国家经济计划,扰乱社会经济秩序。《合同法》第七条规定:当事人订立、履行合同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订立合同属于民事活动,合同的订立应尊重社会公德才有效。签订的“分手协议书”是基于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形成的,两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,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,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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